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处理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11/9/22 10:02:30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处理暂行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的考试成绩
第一条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第二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三条 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
第四条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第五条 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第六条 在考场外警戒线内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
第七条 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记录在高考诚信档案
第八条 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
第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第十条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十一条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并记录在高考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第十三条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第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第十五条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第十六条 填写他人姓名、考号、身份证号等信息的;
第十七条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第十八条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
第十九条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二十条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二十一条 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并记录在高考诚信档案,同时将其强行带离考场、考点,停止其当科或当次考试资格,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三条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电屏蔽仪等)的;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五、有下列情况的,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如是高中在校生,记录在高考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 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对上述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由监考人员记录在当次考试答题卡封袋上“违规情况”栏内,同时,考点要张贴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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